湘一师校字〔2017〕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不得超过7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有关的入学要求,在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材料中予以告知。
第四条 各院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服兵役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其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按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的报到新生原注册学籍有效。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暂缓注册学生名单由院部汇总报送教务处集中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3个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
第九条 学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时,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创业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经学校批准,可在原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学习年限2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须通过考核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凡未办理免修、免考手续而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到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凡未参加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学生学习质量。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按以下标准,根据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
(一)绩点
1.百分制绩点
60分及以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绩点:
绩点 = 考核得分/10 - 5。
60分以下绩点为0。
2.五级记分制绩点
优秀为4.5,良好为3.5,中等为2.5,及格为1.5,不及格为0。
(二)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允许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1次,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通识类选修课不予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应当重新选课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须由学生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属院部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缺考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若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批准,可以对其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补考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承认。学生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原学校证明、我校认定有效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广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就读并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不能与其他普通专业互转;文、理科专业间原则上不得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不及格;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
(五)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需作退学处理;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或属于提前批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八)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类专业。
转专业相关具体要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保送生、公费定向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跨招生专业大类;
(七)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
(八)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转学相关具体要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可毕业。转入专业所属院部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认定,认定合格者免修相应课程,并通知学生补修其他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所在院部应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对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学校可劝其休学。对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学生,学校不批准其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连续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1个月及以上的;
(二)同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因经济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并持有村级以上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的;
(四)在相关专业领域自主创业,成立技术公司,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安排在开学初),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赔付外,其他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办理保留学籍或退学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1年。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一周,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持休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原所在院部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入伍学生退役后申请复学须出具退役证明;
(三)学校对申请复学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复学。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成绩清查、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正常补考后,各院部对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进行清查,并将不合格课程情况通知学生本人,要求学生在下一学年中申请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3-4周组织院部对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进行清查,累计不合格课程达4-7门(含)者给予留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内,经本人书面申请、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留级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累计不合格课程达8门及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达不到复学要求;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其所在院部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其寄给学生家长。《退学决定书》自邮寄之日起1个月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其所在院部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死亡、被开除学籍,参照退学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结业学生,于结业后次年,学校给予一次课程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机会,成绩合格后,可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或补授的学位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时间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中途退学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学习未满1年退学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未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公费定向师范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由教务处告知招生部门,招生部门须及时告知与学生签订协议的县市区教育局。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一师院字〔2013〕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