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请假制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学生请假工作条例。
第一条 每年秋·春两学期开学返校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于开学第二周星期一以班级为单位到院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经院副书记批准。
1.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又无正当理由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2.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院部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院部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形势与政策课、军训、政治学习活动等实行考勤。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务室或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1.除遇特殊情况集体请假外,一张假条只允一人请假,一律使用系部统一格式的空白假条。
2.请假一天以内和周末请假由班级辅导员批准,一天至三天由辅导员审核,院学工办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由辅导员核实,学工办审核,院副书记批准;一个月以上报学校批准。各班在同一时间内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周末请假除外)。
3.严格控制节前离校和节后返校请假、特殊时期请假,此类请假必须由班级辅导员核实,报院学工办审核,副书记批准。
4.直系亲属婚、丧、事假请假,酌情给予批准。
5.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老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老师应征得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6.学生参加校、院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有冲突需请假的,由活动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副书记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并转告任课教师。
7.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般均应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人销假,仍不能及时返校的要履行续假手续,程序同前。
8.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均属旷课。学生每旷课一小节,扣德育分1分。旷课学时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每天按六课时计算;其他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四节课时计算;周日晚点名按一个课时计算。
9.一学期累计旷课5-10小节者,给予批评教育;11-20小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条 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指定的学生考勤员检查缺席人数,并计入点名册,课后由教师签名;还可由学工办组织学生进行抽查。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请假学生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之后,必须将请假单交考勤负责人登记、备查。
1.考勤情况每周通报一次,并视情况做好相关的学籍处理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不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到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前提出缓考申请,经院教务办同意缓考后,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不能参考者,必须于考前持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申请缓考和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论处。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家长承担。
第六条 本制度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活指南》为基准,如有与学生生活指南冲突,以大学生生活指南为准。
院学工办
2017年4月16日